第104章 最终判决!(附带解释,必看) (第2/2页)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苏白深吸了一口气,紧接着开口:“审判长,我方法庭陈述如下:”
“针对于检方控告我方,非法建桥,我方没有任何的意见。”
“但是对于我方寻衅滋事的罪名,我方认为我方的初衷点是好的,并且没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构成。”
“并且。”
“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表明,我方修桥的确有助于村民的方便行驶,没有出现强征强收的情况。”
“从本质上面来讲.…”
“我方的行为不构成影响社会的秩序,还请审判长从这一方面进行考虑。”
“同时。”
“面对行政处罚,我方认为过错方是在于,行政方面处罚违法。”
“这也是我方被罚30万的缘由。”
“即,我方申请对我方的行政处罚进行撤销。”
“审判长,我方陈述完毕。”
在苏白陈述完毕以后,审判长白安将目光落在了被诉讼方席位,检方莫晓的身上。
“请检方进行法庭陈述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莫晓简单整理了一下自己的陈述材料,紧接着开口。
“审判长,我方法庭陈述如下:”
“我方认为,当事人张来冬,建桥收费法律事实依据存在。”
“诉讼方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张来冬没有寻衅滋事,没有扰乱社会秩序。”
“我方认为,应当维持一审判决,判处张来冬寻衅滋事。”
“审判长,我方法庭陈述完毕。”
咚咚咚!
在莫晓法庭陈述结束以后,白安敲响了法锤。
并扭头看向了被诉讼方孟海洋。
“还请被诉讼方,水管站委托律师进行法庭陈述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孟海洋微微点头,随后开口道:“审判长,我方法庭陈述如下:”
“当事人张来冬,非法建桥属于事实,证据事实表明了张来冬的确是属于非法建桥进行营收行为,有关部门对于其处罚有理有据。”
“还望法庭考虑到这个事实依据。”
“审判长,我方陈述完毕。”
三方全部陈述完毕以后,审判长白安。
咚!咚!咚!
敲响了法锤!
“三方陈述完毕。”
“现在开始宣布庭审结果!”
书记员:“全体起立,请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果。”
唰唰唰。
庭审现场全体起立。
其中庭审现场紧张的莫过于张来冬,他黝黑的脸上写满了紧张。
毕竟这场判处,对于他来讲至关重要。
他自己怎么样无所谓,最主要的是不能因为自己影响了孩子。
张来冬紧紧的屏住呼吸,把目光落在了苏白身上。
苏白微微笑着点头,示意他不要太过紧张。
这场庭审判决的话,目前来看,已经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了。
咚咚咚!
法锤声音在庭审现场响起,全场的注意目光都落在了审判长白安的身上。
白安目光锁定在自己双手拿着的庭审材料上,缓缓开口宣读审判结果。
“本案缘由,诉讼方当事人张来冬,不服一审判决,判定其寻衅滋事罪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起诉讼。”
“并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,合案并审。”
“本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所适用法律,全部依照国内法律。”
“下面宣判庭审结果。”
“经合议庭研究判定,对于诉讼方提出来的诉讼请求。”
“一:针对诉讼方提起撤销一审判决,认定一审判决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寻衅滋事。”
“现判决结果如下:”
“检方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和控告当事人张来冬触犯了寻衅滋事罪。”
“即!”
“撤销一审判决,判处张来冬无罪!”
“二:对诉讼方提起对行政处罚的抗诉。”
“被诉讼方,违反了行政处罚管理条例,对于张来冬的处罚不当,由于其行政处罚违法,现撤销。对于张来冬的行政处罚!”
“对于一审时张来冬的行政处罚不予追究。”
“同时判处相关部门不再追究张来冬的行政处罚!”
“三:针对被诉讼方违反了行政处罚管理条例,需要对张来冬进行公开的道歉。”
“但!”
“张来冬非法建设桥梁,证据确凿情况属实,当事人无任何异议。”
“即!”
“判定!张来冬需要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!”
“法院即暂不追究张来冬责任。”
“针对被诉讼方提出的诉讼请求,全部驳回!”
“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,被诉讼方若认定裁定判决有任何的问题或者质疑,可以向相关单位提起审查监察,或者是提起再审的请求。”
“判决书将会在闭庭十日内,向诉讼双方发送判决书。”
咚!
法庭沉闷的声音落下,环绕在庭审现场。
“闭庭!”
伴随着审判长白安严肃的声音落下。
庭审结束!
听到审判长声音落下,张来冬整个人紧张的情绪,终于得到了释放.…
黝黑的脸上,出现了一丝的激动.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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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聊~
这个案子,我看到争吵的声音太大。
先说说为啥选这个案子?
我本来是想写寻衅滋事这个罪名。
当初在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,还没有上热搜,只是觉得这个案子很特殊,也符合,
看了一下判决书,决定了写这个。
(真的没有蹭热搜的意思,这个热搜我宁愿不蹭~)
接着等到我确定写这个案子,并且已经写出来的时候,这个案子突然在某短视频上爆了。
还有很多律师大佬发声,我当时慌的不行,生怕写出什么问题来。
当然,的内容是经过细节化处理的。
接着。
网上说的五花八门,吓死人,但是根据官方的通报,还有,根据判决书上说的,的确是属于寻衅滋事,没有什么其他的大问题。
对于网上说的什么,我的建议是暂时不要去看。
虽然说,有的说的有理有据,但是法院的判决书是那样写的。
寻衅滋事。
如果真的有其他情况的话,法院的判决书绝对不是那样的。
反正的话,网上说啥的都有,大家以判决书为主。
具体的话,大家各自谈论~
以后不会写这种了,对不起~
(本章完)